2017年7月3日,中央纪委发布消息:国资委原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张喜武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在张喜武的处分通报中,出现了这样一句表述:“违反工作纪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一段时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在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问题时,不仅对其存在的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还对其在任期间,为官不为,对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管理,履行主体责任严重缺位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进行审查,并列为主要违纪事实一并予以追究。
“党委担当不够,纪委监督执纪问责不力”“‘两个责任’压得不实,执纪问责偏轻偏软”“‘两个责任’落实不够,执纪问责偏松偏软”……纵观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反馈,关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履职问责情况的内容也已成为“标配”。
据中央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郑振成介绍,为保障问责条例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将问责工作纳入党委日常督查、巡视巡察、“两个责任”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问责工作,中央纪委办公会研究调整问责信息统计口径。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贯彻问责条例的配套制度。截至目前,50多个省区市和中央机关出台了贯彻条例的实施办法,对问责主体、对象、情形、程序等进行细化。各地区、各部门还普遍建立了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月逐级上报问责情况。
问责条例与其他党内法规相互呼应、相互配套,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得到充分释放。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不担当、不作为、敷衍塞责的干部,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则要求,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必须将这些党内法规贯通起来,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以强力问责倒逼管党治党责任落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