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源市中院公开了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原局长谢学宁获减刑7个月的裁定。这是谢学宁因受贿于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来的首次减刑。谢学宁两年前被中山市中院认定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211.1624万元的财物构成受贿罪,其中,谢学宁在收钱后帮助一家公司解决网站涉黄问题,在谢学宁的协助下该公司网站被解封。
中山市中院此前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谢学宁在担任广州市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广州市信息化办公室主任、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7名相关企业负责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1.1624万元。
其中,广州市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张某在证言中说,其公司的网站因为出现黄色信息被查封后,在谢学宁的协助下又被解封。对此,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3年的中秋节、春节,谢学宁多次收受该公司总裁张某贿送的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为此在推荐和陪同国家、省市领导到该公司视察调研、帮助该公司解决网站涉黄问题、申请科技扶持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不过,在2013年3月,谢学宁将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购物卡退还给张某。
2013年3月,谢学宁得知纪委监察部门正在对广州市科信系统人员与科技企业不正当经济往来进行调查后,主动向广州市监察局派驻其单位的监察室上交受贿赃款人民币28万元,并交代了其收受部分财物的事实。同时,谢学宁又将价值人民币56.6139万元的财物退还相关行贿人。后来,谢学宁在办案机关对其调查时,又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案发后,谢学宁的家属已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200万元。
中山市中院于2014年11月一审判决被告人谢学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判决生效后,谢学宁被交付执行。因在狱中“确有悔改表现”,河源市中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27日止。